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一条都对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、委托企业生产追溯作出了基本要求,《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(征求意见稿)第十八条【记录管理】与本规范有关的活动均应当形成记录,记录应当及时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规范、清晰易辨认,不易被篡改,相互关联可追溯不得随意更改,更正应当留痕并签注更正人姓名及日期,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一年,产品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,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,采用计算机系统生成、保存记录或者数据的,应当符合本规范附件的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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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对化妆品的生产管理这么严格,市场上的过期化妆品、伪劣化妆品等依然层出不穷,地区化妆品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都会查获出一些不合格化妆品,对待这些产品都是销毁处理,化妆品销毁处理的目的是为了让不合格的化妆品再次继续进行流通,危害消费者的利益以及权益,对于企业过期不合格化妆品在市场流通,化妆品销毁还得联系专业的化妆品销毁公司,我们自己是无法处理这些化妆品的,主要的化妆品销毁处理方式,对固体类化妆品采取烧毁的方式销毁,液体需要进行前期预处理生化物化,现场集中销毁有专人执行并记录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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